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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暨學位考試流程 |
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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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與論文題目繳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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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博二上學期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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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擬二年畢業者,須於博一下學期5月31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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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於收妥申請表件後,於每學期結束前提交系務會議,以進行教師專長與研究生論文領域相符情形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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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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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於修畢規定學分後,始得依系規定程序提出資格考試申請,休學期間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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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含)之前入學者適用,研究生修畢四分之三以上之要求學分始得申請 ; 106學年以後入學者於修畢二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學分後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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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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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試含筆試與口試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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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定於第十三週前辦理完畢。不及格之科目可在其修業年限內申請重考(101學年以後入學者,重考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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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之科目,以與研究生論文相關或所屬之領域為主,考科包含中國及西方兩部分之哲學原典。 | |
(2)於通過資格考試之筆試及修畢學分後,始得申請舉行資格口試。 口試不得與筆試於同一學期舉行。 | |
口試內容為學生所提供之論文提綱與完成之部分論文〔一章以上〕。 | |
口試未達及格標準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教務處於收到本系通知後即予勒令退學。 | |
105學年起入學之新生,須於申請資格考試前,至少須發表「台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名單內」之期刊論文一篇, | |
或發表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二篇,才具申請資格口試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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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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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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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休學期間不得申請。 | |
博士論文至少八萬字,若畢業論文字數低於規定,則由指導老師提出說明後提交系務會議審議。 | |
博士學位考試申請及舉行之時間原則上以學校行事曆為主,特殊情形如須延期,應經系主任同意,並限於學期結束之日前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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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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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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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學位考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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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修改完成者,先至「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完成論文上傳及授權程序,將論文印出裝訂,再到學校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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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手續時須繳交四本論文(須附上【審定書】)與兩張授權書至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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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課程修業所需表格 |
修業規則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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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108.11.05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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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系碩博士生學位論文專業領域相符審查及教師課責實施辦法(110.3.09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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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格式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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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修(抵免)課程與評量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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