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募款[捐款方式]
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募款
劃撥捐款方式
郵政劃撥,帳號:00216021,戶名:私立東海大學。
備註欄請註明:
1.「哲學系發展基金專款-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專用」。
2.捐款人收據抬頭。
3.捐款人地址。
本校將正式開立「捐款證明」以利報稅。
謝謝您!
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0年12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獎助具哲學研究潛質之同學攻讀本系碩士班,特訂立「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獎助認同本系教育目標之碩士班新生及培育優秀之哲學人才為目標。
第三條 本興學獎助學金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集本系專任教師三人、系友會代表一人共同組成「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審定本獎學金頒發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以本系不定時向外界募款方式為之,捐款人(單位)得以現金、劃撥、信用卡或支票等方式將款項捐贈至本系發展基金專帳(須指明捐款用途)。每筆捐款,得由學校總務處出納組開立「捐贈證明」給予捐款人,以茲證明且便利其報稅。
第五條 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得依本系公告於本校各項碩士班入學考試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者須提交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1. 申請表;
2.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份;
3. 碩士班修業(含論文)計畫書一份;
4. 哲學著作一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著作、文件。
第六條 獲獎名單及獲獎金額於入學考試放榜後三星期內公告。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放,於獲獎人入學後分四個學期平均發給。獲獎人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達85(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得續領其後之獎助學金。受獎人若退學,則不得續領本獎助學金,且應退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受獎人因故休學,則暫停其受獎資格,且應退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復學註冊後,受獎助資格得恢復。在學期間成績優異,提前畢業且領取學位證書者,本系將提前頒發尚未發給之獎助學金。
[東海大學哲學系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及其[捐款方式]word檔至於下方參考連結內,敬請點選參閱。